首页 > cpa考试教材 >正文

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日期: 2020-11-19 13:36:33 作者: 张嘉懿

乐考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主要提供知识点供大家备考学习,后续小编会更新更多精华考点敬请期待!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除了“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有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教材变动、各科模拟试题、历年真题解析等更多备考资料,预祝大家都能考出优异的成绩!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xlwchem.com/fmpld/942.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
标签: cpa考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