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监会决定)
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
证券公司
投资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也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